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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公告

通川区残联 2026-02-26 15:38 2986

为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的要求,现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通川区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限

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向本单位税收管辖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段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否则系统将无法受理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上与线下申报相结合。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申办业务,沿用原有线上线下方式,申办入口不变,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县(市、区)残联,进入当地残联服务网页,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申请。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用人单位可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打印《审核确认书》,如需加公章的《审核确认书》,可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四、申报计算口径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若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四)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

通川区残联:0818-7932069

编辑:刘娟

编审:力明涛

总编:陈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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