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方已自认的事实,我还需要举证吗?
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八条规定,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编辑:王霞
编审:王彦苏
总编:邓亚军
评论 0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