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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之窗1387当庭需重复告知权力义务?

通川区人社局 2026-09-30 11:43 669

问:庭前以仲裁须知方式告知仲裁权利义务的,当庭是否还需按庭审程序告知?

答:在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我们认为,告知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知道哪些仲裁权利可以行使,哪些仲裁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如果在庭前发送的仲裁须知等文件中已包含仲裁权利义务内容的,当庭可不必重复告知,以节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但是,仍应注意根据庭前告知方式的不同情况,视情况询问当事人下列事项,以确认当事人是否确已了解:“你方是否已收到仲裁须知?”或“你方对本委送达的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中所告知的仲裁权利和义务是否已清楚?”或“你方是否已清楚仲裁权利和义务?”若当事人答复未收到或仍不清楚仲裁权利义务时,需在庭审中完整告知。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当庭不再告知仲裁权利义务情形下,仍应征询当事人回避申请与否的意见。


编辑:王军红

编审:王彦苏

总编:邓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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