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万松)
川1701交罚(2025)391号《催告书》送达公告
万松: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因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住址送达川1701交罚(2025)391号《催告书》,在大竹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及所属物业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你居住地,多次敲门但无人答应。为此我机关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川1701交罚(2025)391号《催告书》。
一、 《催告书》
1.主要内容:
因你(单位)万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本机关于2026年01月07日作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决定,决定书案号川1701交罚[2025]391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①履行标的:缴纳罚款3000元。缴纳加处罚款3000元
②履行期限:十个工作日。
③履行方式:向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701交罚[2025]391号载明的银行账号数纳罚款。
④履行要求。
⑤其他事项。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扺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⑤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者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川1701交罚(2025)391号)。
二、文书领取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请你在公告期内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川1701交罚(2025)391号《催告书》,若在公告期内未前来领取的,本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通川区江湾城安置房7栋1-1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 18-2132052
编辑:张曦
编审:张伟
总编:罗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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