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1701交罚(2025)388号《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仁辉: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因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住址送达 川1701交罚(2025)388号《催告书》,你住址经核实无该门牌号,经向所属社区核实到你居住地后,在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下前往你居住地,多次敲门但无人应答。为此我机关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川1701交罚(2025)388号《催告书》。
一、《催告书》
1.主要内容:
因你(单位)张仁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本机关于2026年01月07日作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决定,决定书案号 川1701交罚〔2025〕388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①履行标的:缴纳罚款3000元。
②履行期限:十个工作日。
③履行方式:向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1701交罚〔2025〕388号载明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
④履行要求:/
⑤其他事项:/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þ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⑤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诉或者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川1701交罚(2025)388号)。
二、文书领取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请你在公告期内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川1701交罚(2025)388号《催告书》。若在公告期内未前来领取的,本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联系地址:通川区江湾城安置房7栋1-1号
联系电话:0818-2382286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5日
编辑:何亚豪
编审:张 伟
总编:罗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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