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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四川商务 2026-02-12 09:36 780

四川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

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6〕47号)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补贴标准为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其中,洗衣机包含洗烘套装一体机;冰箱包括具有制冷功能的冰柜;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壁挂炉;台式电脑含品牌主机或显示器,不含组装机。

第二条  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补贴标准为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含),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其中,平板包括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包括儿童手表。对于零售价超过6000元,但经营主体优惠后达到补贴标准的产品,可给予补贴,经营主体不得另外要求消费者拆分支付费用或强行绑定购买其他产品服务,否则视为套取补贴。

第三条  参与补贴的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须有商品条形码和S/N码。家电能效或水效标准参考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水效标识网发布的产品能效、水效信息。

第二章  补贴对象、政策有效期和开票要求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包括在省内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侨居民。收货地址须在四川省内,不得二次转运到省外。2025年已享受上述产品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6年购买同类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五条  补贴政策从2026年1月1日起到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到本细则生效期间产生的补贴金额纳入各市(州)全年资金额度。

第六条  2026年1月1日起购买并开具发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每件产品单独开票,产品开票金额包含政府补贴金额,不包括各类经营主体优惠、辅材和安装费、优惠券金额和价保赔付金额,旧机抵扣金额可开具发票但不纳入补贴范围。发票开给个人消费者,票面要明确标注消费者姓名(与补贴资格领取人保持一致)、商品名称、型号规格、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能效或水效等级(1级能效)、S/N码等,数码产品不备注能效等级。各地不得要求备注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切实保障消费者隐私安全。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服务机构

第七条  各市(州)采用“补贴立减”模式,消费者在参与政策的经营主体购买补贴范围内产品时,按补贴标准直接抵扣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经营主体先行垫付。

第八条  各市(州)自行确定“补贴立减”服务机构,负责资格领取、核销数据的归集汇总。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和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负责全省数据汇总、审核,联通国家平台传输数据。各地服务平台要与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向省平台上传补贴产品数据,不得无故停止、延期报送、采用离线数据包报送或间歇性大量补传数据。各地服务机构要支持各类具有支付牌照的主体参与,不得统一指定支付渠道。

第四章  补贴流程及送货要求

第九条  各市(州)要在服务平台设立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资格券发放专区,制定并公示资格券发放规则。对于已领取未使用的补贴资格券,消费者可自愿解绑,各地服务机构不得强行绑定。

第十条  补贴资格领取成功后,消费者到参与政策的门店或线上平台选购纳入补贴范围内商品。购买电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需先售前校验,将待售商品S/N码上传核实,显示该商品可以参与补贴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  消费者付款时,使用与经营主体合作的“补贴立减”支付渠道进行付款,系统将自动核销补贴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所有补贴商品需采集上传S/N码信息。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现场开机,拍摄并上传外包装和商品同框照片一张,清晰可见S/N码及激活设备展示的IMEI码(没有IMEI码的展示S/N码即可)。电脑、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拍摄机身或外包装带S/N码和能效水效等级照片各一张回传(图片格式均为JPG格式),其中,笔记本电脑需开机点亮屏幕。具体核销数据指标以省平台数据接口为准。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要及时送货、安装和开具发票。收货人须与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保持一致。参与补贴的产品应于2027年1月15日前提货,否则补贴取消,涉及补贴资金由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协商解决。

第五章  退换货和退回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要建立退换货台账,未上传核销数据的退货,可不再上传数据;已经回传核销数据的退换货,一周内须回传退换货信息;已审核通过的数据,要及时告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驳回或撤销,并及时回传退换货信息。

第十五条  退货在财政资金兑付之前,消费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退货在财政资金兑付期内,则做好核销数据的退回,收回或抵扣补贴资金;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以后,则由经营主体于退换货发生的10日内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否则视为套取补贴。

第十六条  发生全额退货交易后(含线上平台发起的撤销交易),允许在规定时间内再次领取补贴资格;活动截止时仍未消费的补贴资格在活动结束之日失效,不再开展核销。

第六章  参与经营主体要求

第十七条  在四川省内开展销售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经营家电或数码类电子产品,包含线上和线下、不限规模,经营实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售后保障能力,提供配送、安装、维保、回收等服务。自愿参与并接受主管部门委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配合提供佐证材料,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遴选标准和审核要求。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支持线下实体零售;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第十八条  按照参与条件,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初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复核并公示,组织服务机构及时推送到省平台数据库,作为数据核销的依据。2024年和2025年清退的违规经营主体及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2026年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参与企业自愿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终止其参与资格,并清算补贴资金。对于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标能效水效、拆分发票、虚开发票、虚假签收、二次转寄、跨省转递、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资格,报商务厅备案;同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经营主体要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站主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加强经营主体及员工的行为规范,不得有骗补、套补行为。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企业库、商品库、备案价格库、产品数据信息库等信息。能效或水效等级变更的,要及时报备调整商品库。若因成本变动等因素需调整备案价格,由生产企业总部向商务厅书面提出调价申请,审核通过后同步调整备案价格,并同步上传国家平台,销售企业不得申请调整备案价格。将符合政策要求的补贴订单核销数据信息及时回传省平台,供主管部门审核和抽查,作为资金兑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审核要求和资金兑付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对达到审核要求的核销数据全覆盖开展审核;市(州)要对县(市、区)审核结果选择不低于5%的数据随机抽查,主要审核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兑付资金。对于交易量较大的经营主体数据,市(州)及县(市、区)可合理确定审核和抽查比例,把审核通过率作为资金兑付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审核通过的数据原则上每20天集中开展一次兑付。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经营主体申请核销数据的实际垫付资金,可按照不超过80%比例开展预拨付,剩余部分审核完成后及时拨付,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垫资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州)通过公开征选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代发补贴资金,切实提升资金兑付效率。

第八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会同商务厅结合中央资金分批到位情况,分批次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市(州)。中央和省上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本细则明确的品类,不得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各市(州)根据全年资金额度,合理制定资金均衡使用计划,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到年底。市县用完中央和省上下达的资金额度后,超过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省级不再新增。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收回。

第二十四条  政策结束后,省级与市(州)进行清算,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商务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市(州)补贴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厅,财政厅按程序调整清算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邮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商务厅负责实施细则制定、平台建设和维护、交易数据汇总、政策宣传推广和督促加快审核;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资金争取和下达,督促加快资金兑付;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补贴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补贴商品及价格违法行为;四川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快递信息查询,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外省收货、二次转运问题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和邮政管理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级部门备案,组织开展培训动员和宣传推广,及时分解下达资金,严格开展抽查,督促县(市、区)加快资金兑付,全面推动政策落地生效。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和跟踪问效,要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围绕“人、货、钱、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问效,严肃查处各类套骗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有奖举报,主动征集违反政策规定等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及时公布咨询电话,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官方网站、信访等平台和窗口,建立并畅通反映问题与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补贴政策答疑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的以旧换新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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