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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之窗955劳务派遣单位每年报告事项

通川区人社局 2026-02-06 17:11 918

问:劳务派遣单位每年报告事项?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

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

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

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

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温馨提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有效期为自认证成功起一年,请各位养老金领金人员在有效期到期之前及时进行验证,避免因认证过期导致待遇暂停发放,网络认证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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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颖

编审:罗力铭

总编:邓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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