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违规吗?
答:违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编辑:张才兵
编审:罗力铭
总编:邓亚军
通川区人社局 2025-08-18 10:25 1198
问: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违规吗?
答:违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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