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2号)第十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扣除起付标准金额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支付比例:按参保人员年龄段和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累进支付。
1.46周岁(不含)以下未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1%、个人自付19%;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2.46周岁(含)以上未退休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
3.76周岁(不含)以下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4.76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9%、个人自付11%;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
评论 1
王晓庆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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