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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皇帝的诏敕是可以代替律条的法律形式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1-11-26 14:30 2930

宋代的法令繁多,超越前代,因而法网严密。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对官民的舆服、官员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赋役等,涉及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也出现皇帝以言废法的现象,因为在宋代,皇帝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敕可代律,所以编敕是当时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每逢皇帝即位或改元,把多年的单行敕令分类整理,删去重复和矛盾的内容,再颁布实行,称为编敕。

敕由皇帝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颁布,不及律稳定,但具有灵活性。不仅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敕,而且有适用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专敕。宋神宗时,进一步肯定敕的地位和作用,改其目为敕、令、格、式,律反而不被重视。宋代的立法制度遂由从前的律、敕并重而进入了以敕代律的新时期。尤其在宋徽宗时期,所谓内降手诏、御笔手诏,如不奉行或执行迟缓,即以“违制”或“大不恭”论罪。有些权臣也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以至与成法并立。

宋初在朝廷中央设置刑部和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决断全国所申奏的案件,刑部复审大理寺所定重大即死刑案件,并主管全国刑法,刑事和民事诉讼,官员犯罪后赦宥、叙复、雪理等事。宋太宗时,在宫中另设审刑院,复查大理寺所定案件,直属皇帝。

宋神宗官制改革,撤销此院,恢复刑部原有的复审权。经过大理寺和刑部二审的重要案件,还须经门下省复核,发现不当,即予驳正。中书省还有权作进一步评议。遇重大疑案,皇帝命正、副宰相与御史、谏官、翰林学士等“杂议”,然后决断。有时奉皇帝命令,特设“诏狱”审理重大案件。

宋朝的刑事审判制度遵照鞫(审)、谳(判)分司和州县司法机构独立审判的原则。“鞫谳分司”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在宋朝法院系统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宋朝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推司、法司两套平行的系统。中央的大理寺分设“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为贯彻“鞫谳分司”的司法原则,“左断刑”又切分为断司(推司)与议司(法司);“右治狱”也分为左右推(推司)与检法案(法司)。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

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不得自行问罪。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官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那么他的工作便结束了。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当判什么刑罚,则是另一个法官——检法官的工作。检法官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准确地援法定罪。

县级审判机构有权判决包括杖罪以下诸罪。州级审判机构在元丰前有权判决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案件,元丰后,判决徒以上案件必须呈报提刑司审复。

评论 1

  • 张海峰 2021-11-26

    立法利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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