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负责清偿?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用工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编辑:卢强
编审:罗力铭
总编:邓亚军
通川区人社局 2026-06-18 10:19 1224
问: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负责清偿?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用工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编辑:卢强
编审:罗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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